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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某、徐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二部刑诉〔2020〕424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6198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出生地湖北省天门市,户籍地湖北省天门市**镇**村**号,现住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路**号**栋**房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1月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2月10日经本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6198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出生地湖北省天门市,户籍地湖北省天门市**镇**村**号,现住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路**号**栋**房。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1月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0日经本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徐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32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被告人崔某某、徐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生产假冒美思康宸品牌的溪皇薏湿茶,并通过网络予以销售,期间,还承租位于本市广园西路137号之一3758、3298房作为仓库存放上述假冒产品。

2020年1月9日,公安人员在佛山市南海区**路*号**花园*栋**房将被告人崔某某、徐某某抓获归案,并在房内查获涉案的手机4部、IPAD 平板电脑1台、联想牌手提电脑1台。此外,从上述3758房中查获“美思康宸溪皇薏湿茶”成品405包、“美思康宸”防伪标识77200枚、印有“美思康宸”字样的说明书1100张、“美思康宸”包装盒2个;从3298房中查获“美思康宸溪皇薏湿茶”成品12盒(20包/盒)、印有“朵妍美妆”字样的支付宝二维码1张。经审计,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崔某某、徐某某生产、销售假冒美思康宸品牌的溪皇薏湿茶合计人民币9254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缴获的假冒品牌商品、防伪标识、说明书等物证,扣押清单、商标注册证、销售记录等书证,证人林某某的证言,被害人覃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崔某某、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笔录,广州市大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结论和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徐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崔某某、徐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崔某某九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九个月以下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崇武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崔某某、徐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9册、光盘18张。

3.缴获的涉案手机4部、IPAD 平板电脑1台、联想牌手提电脑1台、“美思康宸溪皇薏湿茶”成品、防伪标识、说明书及包装盒一批,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证据开示表及认罪认罚具结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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