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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某、张某甲盗窃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滨检一部刑诉〔2020〕245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4811990********,满族,专科文化天津**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技术员,户籍地辽宁省葫芦岛市兴城市********,住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小区****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4231984********,汉族,初中文化,天津**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安全员,户籍地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乡**村**号,住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小区**栋**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3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0日至7月31日期间,被告人崔某某、张某甲经预谋后,先后五次在中海油建造公司厂区正在建造的海上平台距离地面16米的工作平台上,盗窃施工剩下的废电缆芯后变卖,共得赃款人民币12000元左右。2019年8月1日,被告人崔某某、张某甲再次从该平台盗窃废电缆芯放在被告人张某甲驾驶的牌照号为津M****8的汽车后备箱内,后在驾车将电缆芯拉出厂区的途中被巡逻民警查获。当场查获被盗电缆77公斤,去除外皮后铜线重72公斤。经价格鉴定,被盗的电缆芯中废旧铜线72公斤价值人民币2988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崔某某的家属赔偿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被害人单位对被告人张某甲、崔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扣押清单、谅解书、户籍证明、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庞某某的陈述;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崔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指认笔录、称量笔录、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崔某某系共同犯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张某甲、崔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崔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崔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娟娟

检察官助理:李  瑶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崔某某现在住所地取保候审(张某甲联系电话1512289****,崔某某联系电话151221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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