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霍山检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01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六安市裕安区**镇**村**组。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1月24日被霍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2421196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六安市裕安区**镇**村**组。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1月24日被霍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霍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张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2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2日下午,被告人崔某某带着妻子和两个女儿来到霍山县衡山镇永康桥村被害人曾某甲家,找曾某甲的男朋友赵某某索要工程款,后曾某甲父亲曾某乙报警,出警民警告知崔某某索要债务需依法进行后,崔某某离开。次日中午,崔某某再次开车携带被告人张某某(崔某某母亲)及妻子、女儿在本县黑石渡大桥头找到驾车外出的赵某某及其女友曾某甲,双方因工程款问题发生争吵。派出所再次出警后,崔某某仍驾车尾随赵某某至六安,再从六安至霍山。至曾某甲家时,张某某不顾曾某甲的拒绝和阻止,携带崔某某大女儿尾随曾某甲强行从后门进入曾家院内,并与曾家人发生争吵,曾某甲报警。在院外的崔某某听见大女儿哭喊后,强行将院子大门推开进行院内。双方争吵拉扯过程中,曾某甲倒地。出警民警到达后将滞留在现场的崔某某、张某某等带到派出所,同时打120将曾某甲送往医院。后曾某甲稽留流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六安市常住人口信息下载件等书证;
2.赵某某、蔡某某等证人的证言;
3.被害人曾某甲的陈述;
4.俩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6.勘验、辨认等笔录;
7.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张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在拘役二至四个月的幅度内判处被告人崔某某、张某某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万直柱
检察官助理:余晓波
2020年7月12日
附件:
1.俩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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