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梁检一部刑诉〔2020〕386号
被告人崔**,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021995********,汉族,初中毕业,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李庄乡高楼村豆菜园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3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崔**,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022001********,汉族,初中毕业,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李庄乡高楼村豆菜园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3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崔**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崔**、崔**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冯**、吕*、李**、付**、张**、张*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崔**、崔**,听取了被害人冯**、吕*、李**、付**、张**、张*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份,被告人崔**、崔**在商丘市睢阳区平原路二建家属院内盗窃两辆电动三轮车电瓶,八块电瓶卖得赃款500元。
2、2020年4月24日,被告人崔**、崔**在商丘市梁园区平原路与八一路交叉口东南角盗窃一辆电动三轮车电瓶,四块电瓶卖得赃款480元。
3、2020年5月26日,被告人崔**、崔**在商丘市梁园区金色福源小区西门外,盗窃三辆电动三轮车电瓶12块。
被告人崔**、崔**盗窃的24块电瓶鉴定价值共计2750元。案发后退赃,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有关书证;2、证人彭**的证言;3、被害人冯**、吕*、李**、付**、张**、张*的陈述;4、被告人崔**、崔**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崔**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邢 伟
检察官助理:宋 莹
二0二0年七月二十八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崔**、崔**现取保候审(17624566657、1566064177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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