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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某、尹某某非法经营案)(公开版)_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西检公诉刑诉〔2015〕348号

被告人崔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302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街**栋**号。因非法经营嫌疑,于2015年5月7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经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6月12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尹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302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路**栋**号。因非法经营嫌疑,于2015年5月7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经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6月12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尹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15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5年8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5年9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5年9月3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5年10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5年12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崔某某、尹某某通过登录赌博网站,利用3D黑彩进行赌博活动。自2014年9月至2015年5月,二人每天以用手机打电话、微信传送报号照片等方式由下家向上家进行****,购买3D黑彩,并以现金和银行卡转账的形式收取、支付上下家的赌资,从中获取0.5%的利润。被告人崔某某非法经营黑彩总额52.7万元,营利2千余元,被告人尹某某非法经营黑彩总额52.4万元,营利2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三部、银行卡三张、手写账单七张;2.书证:银行卡交易明细、情况说明、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3.证人王某某、杨某某、芦某某、邹某某、侯某某、张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崔某某、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尹某某未经国家批准擅自销售彩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曹砾月
检  察  员:  刘  梦

2015年12月15日

附:

被告人崔某某现羁押于鞍山市女子看守所;

被告人尹某某现羁押于鞍山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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