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奉检一部刑诉〔2019〕1689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0622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鹤壁市淇县**镇**路**段**号。2018年10月8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该局执行。2019年1月2日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一分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孔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0622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鹤壁市淇县**乡**村**号。2018年10月8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该局执行,2019年1月2日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一分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孔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2月15日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2019年6月6日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于2019年6月24日补充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至2018年3月,被告人崔某某纠集被告人孔某某、王某某(另处)、关某某(另处)等人,招募并组织刘某某、段某某(均已判决)及贾某某、郭某某、崔某某、董某某、于某某(均已起诉)七名卖淫女从事卖淫违法活动,形成分工明确、人员相对固定、以崔某某为首要分子的犯罪集团。被告人崔某某安排王某某、关某某等人在本市浦东、奉贤等区酒店、宾馆内发放招嫖小卡片,在与被害人在电话内谈妥嫖资后,安排孔某某或由本人开车接送卖淫女至酒店、宾馆从事卖淫活动,事后采用言语威胁等方式敲诈勒索被害人钱款。被告人崔某某敲诈数额共计人民币100250元,被告人孔某某敲诈数额共计人民币19450元。该犯罪集团成员较为固定,多次以威胁手段在本市浦东、奉贤等区实施敲诈勒索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符合“恶势力犯罪集团”犯罪特征,其中,被告人崔某某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应当认定为首要分子,被告人孔某某明知是犯罪组织,仍参与该组织犯罪活动,应当认定为犯罪集团的其他成员。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7年8月24日晚,被告人崔某某伙同刘某某在本市奉贤区**东路**公路路口**酒店**房间内,以上述方式,勒索被害人梁某某人民币3000元。
2、2017年8月25日晚,被告人崔某某伙同刘某某在本市奉贤区**路**号**酒店房间内,以上述方式,勒索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4200元。
3、2018年3月8日晚,被告人崔某某伙同刘某某在本市浦东新区外高桥**路**号**酒店房间内,以上述方式,勒索被害人马某某人民币14500元。
4、2018年3月9日晚,被告人崔某某伙同刘某某在本市浦东新区**路**弄**号**酒店房间内,以上述方式,勒索被害人夏某某人民币7000元。
5、2018年3月13日凌晨,被告人崔某某伙同刘某某在本市浦东新区**路**弄**号**酒店房间内,以上述方式,勒索被害人吴某甲人民币3000元。
6、2017年9月25日晚,被告人崔某某、孔某某伙同段某某在本市**路**弄**号**酒店房间内,以上述方式,勒索被害人裔传栋人民币2050元。
7、2017年11月27日晚,被告人崔某某、孔某某伙同段某某在本市浦东新区**路**号**酒店房间内,以上述方式,勒索被害人吴某乙人民币10000元。
8、2017年12月1日晚,被告人崔某某、孔某某伙同段某某在本市浦东新区**路**号**酒店房间内,以上述方式,勒索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7400元。
9、2018年3月29日晚,被告人崔某某伙同段某某在本市**路**弄**号**酒店房间内,以上述方式,勒索被害人郑某某人民币11000元。
10、2017年8月4日凌晨,被告人崔某某伙同贾某某在本市奉贤区**路**号**酒店房间内,以上述方式,勒索被害人孙某甲人民币1200元。
11、2017年8月23日凌晨,被告人崔某某伙同郭某某在本市奉贤区**路**号**酒店房间内,以上述方式,勒索被害人钟某某人民币3000元。
12、2018年1月18日凌晨,被告人崔某某伙同崔某某在本市浦东新区**路**号**酒店房间内,以上述方式,勒索被害人吴某丙人民币3700元。
13、2017年8月5日凌晨,被告人崔某某伙同董某某在本市松江区**镇**号**酒店房间内,以上述方式,勒索被害人孙某乙人民币8600元。
14、2018年1月9日晚,被告人崔某某伙同于某某在本市浦东新区**路**号**酒店房间内,以上述方式,勒索被害人何某某人民币8300元。
15、2018年1月9日晚,被告人崔某某伙同于某某在本市浦东新区**路**号**酒店房间内,以上述方式,勒索被害人罗某某人民币133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被害人裔某某、吴某乙、王某某、郑某某、梁某某、李某某、马某某、夏某某、吴某甲、孙某甲、钟某某、吴某丙、孙某乙、何某某、罗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同案关系人王某某、关某某、刘某某、段某某、贾某某、郭某某、崔某某、董某某、于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手机通话记录,高速截图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及户籍基本信息,被告人崔某某、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孔某某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被告人崔某某犯罪数额巨大,被告人孔某某犯罪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崔某某在敲诈勒索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三款,系主犯。被告人孔某某在敲诈勒索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崔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适用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婷鼎
2019年6月28日
附:
1.被告人崔某某、孔某某现羁押于奉贤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6册及补充材料;
3.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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