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崔某某、姜某某非法拘禁案)_江苏省南京市建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建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建检诉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25198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路**号**幢**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宾县**镇**街**组)。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姜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25199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宾县******屯)。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姜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3月15日退回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于2020年4月1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经依法批准,本院于2020年3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4月2日20时许,被害人董某某到本市秦淮区新大都大厦18楼陈某甲、纪某某(均另案处理)公司商谈债务归还问题,后陈某甲、纪某某伙同被告人崔某某、被告人姜某某、陈某乙(另案处理)、谢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将董某某带至本市鼓楼区聚福园小区,向董某某母亲韩某某索要欠款被拒,后崔某某、姜某某等人对董某某进行殴打,并将董某某带回公司,回公司途中,董某某母亲韩某某报警,陈某甲、纪某某将董某某带至派出所声称“闹着玩的”,后又将董某某带回公司未让离开。次日上午9时许,陈某甲、纪某某继续向董某某索要欠款,让董某某带被告人崔某某、姜某某、纪某某、陈某乙等人去找朋友借钱,15时许,董某某乘机跑进阅江楼派出所脱离控制。

2019年10月24日,被告人崔某某、姜某某被抓获归案;本院审查起诉阶段,二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电话查询记录、案发经过、抓获经过、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借条、收条等书证

2.证人陈某甲、陈某乙、谢某某、韩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董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崔某某、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姜某某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姜某某伙同他人共同实施非法拘禁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建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翟荣伦

2020年5月8

附:

    1.被告人崔某某、姜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二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