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检公诉刑诉〔2015〕223号
被告人崔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41982****,汉族,初中文化,家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5年3月27日被信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2日被信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夭某某,曾用名程某某,绰号“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41979****,汉族,初中文化,家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5年3月27日被信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2日被信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信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1月至2015年3月期间,被告人崔某某和夭某某以6.5元、9.2元每瓶不等的价格,从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逸洁日用品商贸有限公司购进“雨洁”牌多功能清洗剂。后由崔某某选择销售地点,夭某某驾车(苏C***中型客车),组织闫某某、崔某某等人,流窜至江西省宜春市、抚州市、新余市、景德镇市、南昌市、吉安市、赣州市,湖南省株洲市、湘潭市等县市区,以20元至59.8元不等的价格上门推销清洗剂,虚假承诺购买一定数量的清洁剂提供免费保洁服务、赠送油卡,并谎称在当地设有服务站,提供收款收据,以获取被害人的信任,共骗取被害人人民币56760元。
2015年3月26日,信丰县公安局民警在赣县将崔某某、夭某某抓获归案,依法从两被告人处扣押“雨洁”牌多功能清洗剂1098瓶、POS机1台、现金44044元等,部分现金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崔某某、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郭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余某某等人的陈述;4、扣押、发还清单及刑事摄影照片;5、辨认笔录;6、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人民币5676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信丰县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王海
2015年8月26日
附:1、被告人崔某某、夭某某现羁押于信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同步录音录像光碟柒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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