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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某、吴某某违法发放贷款案)_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20〕635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03197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系鞍山银行道西支行信贷员,户籍地鞍山市铁西区**街**栋**单元**层**号,住址鞍山市高新区**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02198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系鞍山银行道西支行信贷员,户籍地省鞍山市铁东区**街**栋**单元**层**号,住址鞍山市高新区**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崔某某、吴某某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一案,由鞍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 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并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7月,被告人崔某某作为鞍山银行道西支行信贷员受理辽宁嘉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颐地产)60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申请,在授信调查阶段,按照行长冯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的授意,与胡某某企业的财务人员丁某某等人配合,虚报企业的财务状况,委托辽宁四合正大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并以此为依据,出具《授信调查情况表》和《贷款调查报告》,提出企业盈利,符合贷款条件的调查意见,将贷款6000万元的资料提交刘某某(另案处理)审核,该笔贷款被违法发放。

2016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吴某某作为鞍山银行道西支行信贷员受理嘉颐地产6000万元的贷款展期业务,在贷款授信调查阶段,按照冯某某等人的授意,未尽职开展贷前调查,依据辽宁方远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对嘉颐地产财务状况的虚假审计报告,出具《授信调查情况表》和《贷款调查报告》,提出企业盈利,符合贷款条件的调查意见,提交刘某某审核,该笔贷款被违法发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鞍山商业银行管理体系文件、鞍山银行情况说明、鞍山禹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辽宁四合正大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报告、鞍山银行贷款档案等;

2.证人丁某某、薛某甲、盛某某、邢某某、薛某乙、刘某某、于某某、马某某、姚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崔某某、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吴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吴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违法发放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城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新红

                检 察 员  助  理:付  志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崔某某、吴某某取保候审于住址

 2.全部案件材料及证据1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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