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萨检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031987********,汉族,初中文化,系大庆市**设计室**,住大庆市龙凤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3月5日被大庆市公安局龙凤分局刑事拘留,当月1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2日被该局监视居住。同年9月11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卢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722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岭县**镇**村**屯,住大庆市萨尔图区**路**小区**号楼**室。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3月5日被大庆市公安局龙凤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4日被该局监视居住。同年9月11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符晓国,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622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肇源县**乡**村**屯,住大庆市让胡路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犯抢劫罪,于2010年6月9日被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2,000元,2014年11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9年3月4日被大庆市公安局龙凤分局刑事拘留,当月1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1日被该局监视居住。同年9月11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栾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6021989********,汉族,大专文化,系大庆**公司**,住大庆市让胡路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9年3月9日被大庆市公安局龙凤分局刑事拘留,当月1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2日被该局监视居住。同年9月11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穆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604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大庆市让胡路区**镇**村**屯**号。因涉嫌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于2019年3月11日被大庆市公安局龙凤分局刑事拘留,当月1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8日被该局监视居住。同年9月11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龙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卢某某、符晓国、栾某某、穆某某涉嫌伪造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月3日,被告人栾某某为了办理大庆市让胡路区**小区购房贷款,与被告人符晓国共谋伪造1枚“大庆市**医院人力资源部”印章。符晓国找到被告人卢某某伪造印章,并支付人民币130元,而后卢某某找到被告人崔某某,崔某某在收取卢某某人民币20元后,在大庆市萨尔图区**大街其经营的**设计室内,伪造了该枚印章并交给卢某某,卢某某又将伪造的印章交给符晓国,符晓国收取栾某某人民币300元。当月9日,栾某某利用该枚伪造的印章加盖在伪造的汪某某(栾某某妻子)工作及收入证明上,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行贷款人民币20万元。经鉴定:送检的“工作及收入证明”上的“大庆市**医院人力资源部”印文与办案单位提供的相同内容的样本印文不是同一印章盖印形成。
2.2019年1月7日,被告人穆某某找到被告人卢某某伪造1枚“哈尔滨**公司”印章和1枚“汤**印”名章,卢某某收取人民币200元后找到被告人崔某某,崔某某收取卢某某人民币20元后,在大庆市萨尔图区**大街其经营的**设计室内,伪造了该枚印章和名章并交给卢某某。卢某某又将伪造的印章和名章交给穆某某。后穆某某未使用该伪造的印章和名章。经鉴定:办案单位扣押的“哈尔滨**公司”印章盖印的印文与办案单位提供的相同内容的样本印文不是同一印章盖印形成。
2019年3月4日,被告人符晓国在大庆市让胡路区未来城售楼处被公安机关抓获;当月5日,被告人崔某某在大庆市萨尔图区**大街**设计室被公安机关抓获;当日,被告人卢某某在大庆市萨尔图区**路**小区**号楼**室被公安机关抓获;当月9日,被告人栾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归案;当月11日,被告人穆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微信转账截图,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工作及收入证明,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无前科劣迹证明,户籍证明,党员证明,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屈某某、汤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崔某某、卢某某、符晓国、栾某某、穆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文书;
5.辨认笔录、辨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卢某某、符晓国、栾某某、穆某某对指控的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卢某某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被告人符晓国、栾某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被告人穆某某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对其处罚。被告人符晓国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对其处罚。被告人崔某某、卢某某、符晓国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对其处罚。被告人栾某某、穆某某均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对其处罚。被告人崔某某、卢某某、符晓国、栾某某、穆某某均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对其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董长凤
检察官 车晓丽
2020年10月10日
附:1.被告人现在处所:
(1)崔某某现住:大庆市龙凤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
(2)卢某某现住:大庆市萨尔图区**路**小区**号楼**室;
(3)符晓国现住:大庆市让胡路区**小区**号楼**单元**室;
(4)栾某某现住:大庆市让胡路区**小区**号楼**单元**室;
(5)穆某某现住:大庆市让胡路区**镇**村**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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