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崔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81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广东省高州市人,住高州市**路**号。无前科。因本案于2019年1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被逮捕。
本案由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18日向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1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资料。审查期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至2019年4月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5月份,被告人崔某甲明知其与张某甲、张某乙无法合伙开办网吧的情况下,仍然以合伙开办网吧为由,邀请崔某乙入股,诈骗被害人崔某乙投资入股资金6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勘验、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甲无视国家法律,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姚媛
2019年4月1日
附注:1、被告人现押于高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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