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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某等4人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涿检公诉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1199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涿州市**镇**村**街**号,捕前住**。2012年11月1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涿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7年11月22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涿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8年1月20日被释放。2019年6月28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本院批准,当日被涿州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涿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30197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住河北省涿州市**镇**村**号,工作单位无,于2019年11月26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涿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赵某甲,曾用名赵某乙,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301960********,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住河北省涿州市**镇**村**街**号,工作单位无,于2019年11月26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涿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崔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301956********,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住河北省涿州市**镇**村**街**号,工作单位无,于2019年11月26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涿州市看守所。

本案由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0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李某某、赵某甲、崔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日、2020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的法律结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3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3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份以来,被告人崔某某开始联系运输垃圾的货车在本市东仙坡镇下胡良村小学附近倾倒垃圾,后涿州市东仙坡镇政府对该倾倒地点进行修复,2019年6月18日晚,被告人崔某某联系倾倒垃圾的货车继续在东仙坡镇下胡良小学附近倾倒垃圾,并收取钱款,犯罪嫌疑人李某某、赵某甲、崔某某帮助崔某某记数、收钱,经鉴定,崔某某联系车辆倾倒垃圾的地点为基本农田,破坏耕地面积为6.2951亩,已致使耕地无法耕种,已造成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照片、地类认定书、鉴定意见、户籍信息、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李某某、赵某甲、崔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变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涿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秋安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崔某某、李某某、赵某甲、崔某某现羁押于涿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随案移交。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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