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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新建寻衅滋事案)_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一部刑诉〔2020〕976号 

  被告人崔新建,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4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乡**村**。2013年11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仙居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5年10月10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仙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7年7月17日因故意伤害罪被仙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本案,于2020年5月24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28日被仙居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新建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1日下午16时许,在仙居县白塔镇东潘村,崔新建、方某甲与郑某某兵因赌博抢庄发生纠纷,崔新建、方某甲用拳头与郑某某兵搓打在一起,后崔新建在东潘村内持刀追砍郑某某兵,追砍未果后崔新建又手持木棒对郑某某兵所乘车辆进行拦截。

2020年5月24日,被告人崔新建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及照片、接受证据清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方某乙、齐明华、朱天洋、李赵某某等人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郑某某兵、吴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崔新建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新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新建持刀追砍他人,持木棒对他人所乘车辆进行拦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崔新建投案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在前罪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居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娄永仙

(院印)

2020年9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仙居县看守所。

2.电子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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