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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某诈骗案)_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区检公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崔某某,女,198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522198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号,现住东营市东营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山东省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山东省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4日至8月11日,被告人崔某某虚构朋友身份,以投资朋友项目和其小姑保健品生意可以返利挣钱的名义,骗取被害人雷某某人民币129100元,用于网络赌博。

2.2019年7月7日至8月15日,被告人崔某某虚构朋友身份,以投资朋友项目和其小姑保健品生意可以返利挣钱的名义,骗取被害人丁某某人民币34000元,用于网络赌博。

3.2019年11月5日至12月9日,被告人崔某某虚构朋友身份,以可以在其朋友处投资项目返利挣钱和开店缺钱的名义,骗取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36100元,用于个人还款、日常消费和网络赌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诈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992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鹏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崔某某现羁押于东营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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