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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建康盗窃案)_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一部刑诉〔2020〕858号

被告人崔建康,男,汉族,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101251991********,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镇**街**号。2018年11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四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2019年11月29日刑满释放。2020年6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7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建康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6时许,被告人崔建康在西安市雁塔区吉祥村心情网吧上网时,看到身旁坐的被害人李某某趴在桌子上睡觉,桌子上放着三部手机,遂将李某某的“Oppo”手机一部、“苹果”牌手机一部、“VIVO”牌手机一部盗走。次日发现盗来的苹果手机没有密码,又使用该手机的微信和支付宝盗刷1****。经鉴定:“苹果”等品牌手机三部价格共计人民币五千贰佰元整(5200元)。2020年6月22日被告人崔建康被抓获归案,并当场查获涉案三部手机,现手机均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等书证;

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崔建康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提取笔录;

5.视听资料;

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建康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建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建康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进

2020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崔建康现羁押在西安市雁塔看守所。

2.卷宗两册,光盘两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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