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相检一部刑诉〔2020〕Z3657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23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乡**村**组**号,住浙江省嘉兴市**区**公寓**栋**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崔某某利用微信聊天软件发布销售口罩、额温枪的虚假信息,以销售口罩、额温枪为名骗取黄某某、张某某、陆某某、刘某某、唐某某、王某某等被害人货款共计人民币1006500元。后崔某某将上述款项用于赌博、偿还债务、消费等挥霍。其中,案发前崔某某退还被害人人民币459500元,案发后退还被害人人民币43000元。
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3月1日,被告人崔某某以销售额温枪为由骗取被害人黄某某人民币118500元。案发前,崔某某已退还黄某某人民币60000元。
2.2020年3月2日至3月3日,被告人崔某某以销售额温枪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216000元。案发前,崔某某已退还张某某人民币80000元,案发后退还张某某人民币20000元。
3.2020年3月4日,被告人崔某某以销售额温枪为由骗取被害人陆某某人民币290000元。案发前,崔某某退还陆某某人民币257500元。
4.2020年3月5日,被告人崔某某以销售额温枪为由骗取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165000元。案发前,崔某某已退还刘某某人民币30000元。
5.2020年3月27日,被告人崔某某以销售口罩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200000元。案发前,崔某某已退还王某某人民币25000元,案发后,退还王某某23000元。
6.2020年3月29日,被告人崔某某以销售口罩为由骗取被害人唐某某人民币17000元。案发前,崔某某已退还唐某某人民币7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聊天转账记录、银行交易明细、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
2.被害人黄某某、张某某、陆某某等人陈述;
3.被告人崔某某供述和辩解;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阳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淮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两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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