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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某诈骗案)_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津南检一部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121990********,天津市人,汉族,专科文化,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址:天津市津南区**镇**路**小区**号楼**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5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监视居住;同年6月29日经本院决定,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执行监视居住。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初至3月初,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被告人崔某某为骗取资金供其进行网络赌球及偿还个人债务,在无任何货源的情况下,使用手机微信在其朋友圈发布虚假销售口罩、体温枪等疫情防控用品信息,诱骗被害人通过微信向其支付货款获利。具体诈骗数额如下:

被告人崔某某骗取天津市津南区居民韩某甲人民币(下同)600元,案发后退还;骗取王某甲150元,案发后退还;骗取姜某甲150元,案发后退还;骗取王某乙750元,案发后退还;骗取孟某甲550元,案发后退还;骗取张某甲2640元,案发后退还;骗取马某甲1500元,案发后退还;骗取孟某乙720元,案发前退还120元,案发后退还600元;骗取王某丙600元,案发后退还;骗取李某甲1200元,案发后退还;骗取韩某乙810元,案发后退还;骗取张某乙690元,案发后退还;骗取阮某某720元,案发后退还;骗取林某甲2010元,案发前退还960元,案发后退还1050元;骗取王某丁6760元,案发前退还;骗取郑某甲3150元,案发后退还;骗取闫某甲600元,案发后退还;骗取杜某甲2400元,案发后退还;骗取郭某甲600元,案发后退还;骗取杜某乙2400元,案发后退还;骗取王某戊8500元,案发后退还;骗取戴某甲11600元,案发后退还;骗取赵某甲3840元,案发后退还;骗取李某乙900元,案发后退还;骗取张某丙600元,案发后退还;骗取蒲某某1800元,案发后退还;骗取沈某甲1600元,案发后退还;骗取徐某甲510元,案发后退还;骗取宋某甲4200元,案发后退还;骗取翟某甲8400元,案发前退还5600元,案发后退还2800元;骗取朱某某1680元,案发前退还120元,案发后退还1560元;骗取李某丙2900元,案发后退还;骗取葛某甲780元,案发前退还240元,案发后退还540元;骗取苏某某2300元,案发前退还1800元,案发后退还500元;骗取于某某1940元,案发前退还1340元,案发后退还600元;骗取刘某甲2080元,案发前退还1360元,案发后退还720元;骗取张某丁1400元,案发前退还40元,案发后退还1360元;骗取胡某某1700元,案发前退还500元,案发后退还1200元;骗取张某戊1350元,案发后退还;骗取袁某某1440元,案发后退还;骗取宋某乙1500元,案发后退还;骗取杨某甲150元,案发后退还;骗取杜某丙480元,案发后退还;骗取林某乙300元,案发后退还;骗取刘某乙240元,案发前退还120元,案发后退还120元;骗取陈某甲270元,案发后退还;骗取李某丁300元,案发后退还;骗取柳某某120元,案发后退还;骗取宋某丙240元,案发后退还;骗取马某乙150元,案发后退还;骗取徐某乙150元,案发后退还;骗取吴某甲150元,案发后退还;骗取孙某甲430元;骗取王某己450元,案发后退还;骗取赵某乙250元,案发前退还100元,案发后退还150元;骗取王某庚240元,案发后退还;骗取郑某乙610元,案发前退还160元,案发后退还450元;骗取郭某乙150元,案发后退还;骗取郭某丙150元,案发后退还;骗取林某丙300元,案发后退还;骗取宋某丁300元,案发后退还;骗取韩某丙120元,案发后退还;骗取赵某丙120元,案发后退还;骗取杜某丁300元,案发后退还;骗取赵某丁150元,案发后退还;骗取王某辛150元,案发后退还;骗取李某戊150元,案发后退还;骗取陈某乙120元,案发后退还;骗取林某丁150元,案发后退还;骗取王某壬450元,案发后退还;骗取徐某丙300元,案发后退还;骗取滕某某150元,案发后退还;骗取刘某丙160元,案发前退还40元,案发后退还120元;骗取李某己120元,案发后退还;骗取程某某120元,案发后退还;骗取许某某120元,案发后退还;骗取秦某某480元,案发前退还360元,案发后退还120元;骗取冯某某150元,案发后退还;骗取杨某乙150元,案发后退还;骗取葛某乙150元,案发后退还;骗取宋某戊300元,案发后退还;骗取丁某甲240元,案发后退还;骗取周某甲150元,案发后退还;骗取周某乙120元,案发后退还;骗取李某庚240元,案发前退还120元,案发后退还120元;骗取付某某150元,案发后退还;骗取张某己220元,案发前退还100元,案发后退还120元;骗取马某丙150元,案发后退还;骗取元某甲150元,案发后退还;骗取殷某某150元,案发后退还;骗取刘某丁120元,案发后退还;骗取王某癸120元,案发后退还;骗取元某乙270元,案发前退还120元,案发后退还150元;骗取张某庚300元,案发后退还;骗取吕某甲120元,案发后退还;骗取杜某戊300元,案发后退还;骗取田某某150元,案发后退还;骗取段某某150元,案发后退还;骗取王甲甲480元,案发后退还;骗取张某辛120元,案发后退还;骗取吕某乙120元,案发后退还;骗取张某壬150元,案发后退还;骗取王甲乙120元,案发后退还;骗取吴某乙150元,案发后退还;骗取刘某戊270元,案发后退还;骗取苏某乙120元,案发后退还;骗取孙某乙150元,案发后退还;骗取李某辛240元,案发后退还;骗取孙某丙150元,案发后退还;骗取黄某甲1200元,案发前退还840元,案发后退还360元;骗取潘某某760元,案发前退还400元,案发后退还360元;骗取孙某丙240元,案发后退还;骗取李某壬150元,案发后退还;骗取邢某某120元,案发后退还;骗取郭某丁120元,案发后退还;骗取魏某甲150元,案发后退还;骗取周某乙150元,案发后退还;骗取张某癸150元,案发后退还;骗取孙某丁120元,案发前退还;骗取徐某丁150元,案发后退还;骗取李某癸360元,案发后退还;骗取李甲甲340元,案发前退还100元,案发后退还240元;骗取刘某乙150元,案发后退还;骗取杨某丙120元,案发后退还;骗取张甲甲630元,案发前退还240元,案发后退还390元;骗取马某丁150元,案发后退还;骗取李甲乙450元,案发后退还;骗取刘某己150元,案发后退还;骗取王甲乙390元,案发前退还150元,案发后退还240元;骗取李甲丙120元,案发后退还;骗取王甲丙240元,案发前退还120元,案发后退还120元;骗取刘某庚220元,案发前退还100元,案发后退还120元;骗取刘某辛150元,案发后退还;骗取翟某乙300元,案发后退还;骗取赵某戊450元,案发后退还;骗取丁某乙150元,案发后退还;骗取尚某某150元,案发后退还;骗取张甲乙270元,案发后退还;骗取黄某乙120元,案发后退还;骗取吕某丙240元,案发后退还;骗取邱某某120元,案发后退还;骗取闫某乙150元,案发后退还;骗取谢某某300元,案发后退还;骗取陈某丙600元,案发后退还;骗取李甲丁300元,案发后退还;骗取王甲丁120元,案发后退还;骗取张甲丙240元,案发后退还;骗取万某某15000元,案发前退还10000元,案发后退还5000元;骗取魏某乙4400元,案发后退还;骗取王甲戊1440元,案发前退还1080元,案发后退还360元;骗取赵某己2400元,案发前退还;骗取窦某某1080元,案发前退还;骗取孟某丙1440元,案发前退还;骗取杨某丁400元,案发前退还;骗取薛某某120元,案发前退还;骗取徐某戊120元,案发前退还;骗取代某某120元,案发前退还;骗取李甲戊240元,案发前退还;骗取宋某己120元,案发前退还;骗取王甲己150元,案发前退还;骗取刘某癸120元,案发前退还;骗取张某癸300元,案发前退还;骗取焦某某240元,案发前退还。

经核算,被告人崔某某共计骗取韩某甲等163名被害人人民币142510元,其中案发前退还人民币39960元,案发后退还人民币102120元。

案发后,被告人崔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短信传唤,于2020年3月5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到案经过、人口信息表、扣押清单、财付通交易记录、收条、银行交易明细、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李甲戊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韩某甲、王某甲等163人的陈述;

4.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

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卜丰波

2020年6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崔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22册、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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