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启检一部刑诉〔2020〕299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6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81196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江苏省启东市,住启东市**镇**村**组**号。被告人崔某某曾因盗窃, 先后于1989年12月8日、2007年9月5日、2011年2月23日被南通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二年、一年、一年;曾因实施流氓行为,于2001年7月25日被启东市公安局治安拘留十日;曾因盗窃,先后于2007年4月19日、2008年10月21日、2009年3月24日、2009年4月17日被启东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十五日、十五日、十五日;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6月27日被启东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五百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7月16日被启东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于2017年5月11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14日被启东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崔某某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启东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启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崔某某于2020年5月24日8时许,驾驶电动自行车至启东市**镇**村**组**号被害人张某某宅,乘人不备,进入张某某宅一楼未窃得财物后,上楼准备继续实施盗窃时被张某某发现,遂逃离至室外其停电动自行车处。期间,被告人崔某某发现被害人张某某追在其后,遂双手掐住张某某脖子,并将张某某推倒在地,致张某某受伤。被告人崔某某驾车逃离。经启东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被告人崔某某于2019年5月25日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启东市公安局调取的被告人崔某某的户籍证明、启东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崔某某供述和辩解;
5.启东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
6.启东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人身检查等笔录;
7.启东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视频试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实施盗窃时,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崔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崔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倪泉
检察官助理:张娟娟
2020年7月31日
附件:1.被告人崔某某现羁押于启东市看守所。
2.全案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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