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刑诉〔2020〕1400号
被告人崔博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271992********,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小区**号楼**室(户籍地陕西省渭南市白水县**区**号)。被告人崔博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3月7日被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7年3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6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宜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宜兴市看守所。
被告人崔博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由宜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博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崔博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崔博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8月间,被告人崔博某先后向黄某某、刘某某、李某某等人贩卖毒品大麻叶4次,共计10.7克。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崔博某以快递邮寄的方式向宜兴人黄某某贩卖毒品大麻叶4.9克,黄某某通过微信转账人民币900元给崔博某。
2.2020年7月10日,被告人崔博某以快递邮寄的方式向刘某某贩卖毒品大麻叶0.3克,刘某某通过微信扫码支付人民币100元给崔博某。
3.2020年7月14日,被告人崔博某在西安市南门松园的酒吧广场附近,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向李某某贩卖毒品大麻叶1克。
4.2020年8月2日,被告人崔博某在西安市南门松园的酒吧广场附近,以人民币900元的价格向李某某贩卖毒品大麻叶4.5克。
案发后,公安机关接收黄某某上交的疑似毒品大麻物4.9克,经鉴定:检出大麻二酚、四氢大麻酚、大麻酚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宜兴市公安局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收缴毒品专用收据、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刘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崔博某的供述;
4.宜兴市公安局制作的提取笔录、称重记录;
5. 宜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博某明知是毒品大麻仍予多次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博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系毒品罪再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孙良海
检察官助理 刘 政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崔博某现羁押于宜兴市看守所;
2.换押证一份;
3.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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