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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某盗窃案)_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二部刑诉〔2020〕Z1044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21973********,汉族,出生地为广东省河源市,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广东省河源市龙川县**镇**村**村**号,现住址为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村**号**房。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9月10日被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2年11月30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15日被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3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0日,被告人崔某某在广州市海珠区**路**街**号门口,乘人不备盗走电动自行车1辆。

2020年6月19日,被告人崔某某在广州市越某某**号门前,乘人不备盗走电动自行车1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785元)。

2020年6月20日,被告人崔某某在广州市越某某**路东山锦轩对出入行道上,乘人不备盗走电动自行车1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462元)。

2020年6月23日20时许,被告人崔某某在广州市白云区**祠前**巷**号楼下,乘人不备盗走电动自行车1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850元)。

2020年7月8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崔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抓获经过等书证,被害人资某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崔某某和辩解,视听资料,鉴定意见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崔某某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廖震寰

                                      2020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崔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越某某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4册、光碟13张。

3.案件开示表及具结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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