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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某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案)_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宁检刑一刑诉〔2019〕322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11979********,汉族,大专文化,个体经营者,住天津市宁河区**镇**园**号楼**门**号(户籍地:天津市宁河区**镇**村**排**号)。2005年3月8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2008年11月14日因犯妨害公务罪被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9年7月14日刑满释放。2016年7月8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18年11月1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先后于2019年7月5日、2019年9月20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分别于2019年8月5日、2019年10月1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2019年9月6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上半年,被告人崔某某伙同王某甲(另案处理)等人先后在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薄后村某废旧养殖场、芦台镇北某废弃游戏厅、薄后村某停业游泳馆等处召集许某某、刘某甲、李某某、王某乙、常某某等人以推牌九的方式多次组织聚众赌博活动并从中抽头渔利,参赌人数累计均达20人以上。期间,被告人崔某某寻找赌博地点,入股营利并参加赌博活动。王某甲主持赌局并在现场高利放贷,黄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分别在上述地点放哨。

2014年6月23日,被告人崔某某纠集苏某某、张某某(均另案处理)来到天津市宁河区田丰宾馆305房间,因被告人崔某某在该房间与王某甲、刘某甲商议偿还赌债一事发生矛盾,遂指使苏某某、张某某对王某甲实施殴打。苏某某和张某某上前对王某甲拳打脚踢,致王某甲受伤。经鉴定,王某甲的右眼部挫伤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15年7月10日,被告人崔某某纠集崔某甲,伙同王某甲、刘某乙、杨某甲、刘某丙、杨某乙(均另案处理),驾车到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常志饭店向李某某索要赌债。在饭店门口,被告人崔某某与王某甲与李某某发生争执,后被告人崔某某伙同王某甲纠集在附近车上等候的刘某乙、杨某甲、刘某丙、杨某乙、崔某甲下车将李某某强行带走。因李某某反抗,被告人崔某某指使刘某乙、杨某甲、刘某丙、杨某乙、崔某甲对李某某实施殴打。期间,刘某乙、杨某甲、刘某丙持匕首下车,刘某丙使用匕首手柄将李某某头部砸伤。李某某被王某甲、杨某甲、刘某丙强行拉拽上车准备离开时因遭到他人阻拦未果。

2016年7月31日,因在天津市蓟州区渔山监狱服刑的刘某丁(另案处理)刑满释放,被告人崔某某经他人纠集驾驶其宝马轿车到天津市宁河区芦台南高速口与迎接刘某丁出狱的车队汇合,后崔某某将车交由刘某乙(另案处理)驾驶,乘坐该车与受纠集的宁河、汉沽、宝坻等多地的社会闲散人员驾乘近百辆豪车至津蓟高速蓟州收费站聚集。被告人崔某某伙同刘某乙、刘某戊(另案处理)等部分人员驾车到渔山监狱门口迎接。刘某丁在众人簇拥下高调出狱,刘某戊等人在监狱门口附近燃放烟花爆竹。随后,被告人崔某某的轿车跟随车队返回刘某丁位于宁河区芦台镇南崔庄村的家中。经查,车队在往返途中均多次强行占用高速公路三条车道及违规占用应急车道。车队到达南崔庄村村口附近后,在村口等候的赵某某、杨某甲(均另案处理)驾车将南崔庄村与三八河路交口的道路拦截,以保证车队优先通过。

2018年11月14日,被告人崔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自行到案,并如实供述了参与迎接刘某丁出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等物证。

2、到案经过、诊断证明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证人黄某某、王某丙的证言。

4、被害人王某甲、李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6、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等鉴定意见。

7、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积极参加持械聚众斗殴;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和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具有累犯情节,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崔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崔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崔某某一人犯数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潘雪

2019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崔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河北区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六册。

3、《刑事补充侦查卷宗》一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八份。

6、《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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