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阳检一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昭阳区龙泉街道**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4月21日被昭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1年9月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10日被昭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4年1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15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97********,回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昭阳区**乡**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15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逮捕。
被告人冯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9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昭阳区龙泉街道**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8月2日被昭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3年1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8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0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逮捕。
被告人魏明姣,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昭阳区龙泉街道**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2月29日被昭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17年9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8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0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李某某、冯某某、魏明娇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2月10日补查重报。被告人李某某、冯某某、魏明娇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4日18时20分许,被告人崔某某伙同被告人李某某、魏明娇、冯某某四人在昭阳区**镇**组大老林路段,驾驶一辆银灰色大众途锐越野车将G356公路项目部监理宁某某驾驶的皮卡车撞停,撞停后,崔某某、李某某等四人带黑色面具,白色线手套持螺纹钢钢筋将宁某某、浦某某两人不同程度打伤,事后崔某某等人驾车逃离现场,并将作案的银灰色大众途锐越野车遗弃在彪白水北侧山沟内。经鉴定,宁某某、浦某某的损伤均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李某某、魏明娇、冯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昭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远航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昭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盘2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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