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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崇某乙合同诈骗案)(公开版)_青海省共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青海省共和县人民检察院

青海省共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共检公诉刑诉〔2018〕1号

被告单位海南州****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99****-*,单位地址青海省海南州共和县**镇**村**社,法定代表人崇某甲。

诉讼代表人崇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被告单位海南州****有限公司、联系方式1511176****。

被告人某乙,男,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5211979********,藏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青海省共和县,住共和县**小区**室,海南州****有限公司股东。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23日被共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共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海南州****有限公司、被告人某乙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28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单位海南州****有限公司股东崇某乙于2013年6月,在共和县农牧局实施“州级对口支援及支农扶贫资金重点扶持农牧业项目”时,利用伪造虚假花名册、购销合同等手段与共和县农牧局签订了一份《发展农户协议》,骗取10万元政府项目扶持资金用于该公司生产经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共和县公安局依法调取的户籍证明、《发展农户协议》等书证;

2.证人马某某、崇某甲等证人证言;

3.被害人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崇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5.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海南州****有限公司股东崇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时,虚构事实、伪造合同相关内容,骗取政府资金10万元用于公司生产经营,属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第二百二十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共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建军

                  2018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崇某乙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1389734****)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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