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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峰检刑诉〔2020〕93号崔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峰检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21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县******号,捕前住原籍。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19年11月5日至11月7日被羁押于汤阴县看守所,同年11月7日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刑事拘留。经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日被邯郸市公安局峰峰矿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广平县看守所。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峰峰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被告人崔某某在明知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介绍郭某某(已另案处理)从威海**有限公司、威海***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给郭某某经营的峰峰矿区**物资有限公司和峰峰矿区**贸易有限公司31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3559604.76元,涉及税额517207.55元,上述发票均已由郭某某在国税部门认证抵扣。崔某某在收取郭某某的开票款后通过银行转账给其上家“小李”,崔某某从中获利1.2万元。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依法从轻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崔某某供述与辩解。3.同案犯供述。4.证人证言。5.视听资料。6.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国家税收损失,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无前科劣迹,有坦白情节,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史燕伟

(院印)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广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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