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峰检刑诉〔2020〕189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061986********,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镇**村**号,捕前住户籍地,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5月27被邯郸市公安局峰峰矿区分局决定监视居住,同年6月15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峰峰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被告人冯某某从百度贴吧得知可以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同年2月开始,冯某某在百度贴吧发布售卖公民个人信息广告,并在土豆聊天软件上通过彩虹-婚姻介绍所、库里南、平安、太阳业务看朋友圈、上官云、金枪小霸王(均为昵称)购买公民个人信息,随即将获取的信息通过其支付宝及微信号CCC**和CCC***出售给微信昵称为钻石王老猪等下家,其共卖出公民个人信息563条,其中行踪轨迹、财产信息共计389条,住宿信息70条,其他信息104条,获取违法所得共计28890元,用于生活支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冯某某手机一部;
2书证:户籍证明、社会调查等;
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王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微信交易明细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向他人出售,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珊珊
检察官助理:张静娴
2020年9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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