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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峰检刑诉〔2019〕190号裴某某、雷某某等敲诈勒索案)(公开版)_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峰检刑诉〔2019〕190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41999********,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捕前住河北省邯郸市魏县******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8月9日被邯郸市公安局峰峰矿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2日被邯郸市公安局峰峰矿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雷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41988********,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捕前住河北省邯郸市魏县**镇**村**路**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8月10日被邯郸市公安局峰峰矿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2日被邯郸市公安局峰峰矿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 ,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41998********,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捕前住河北省邯郸市魏县**镇**路**里**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9月3日被邯郸市公安局峰峰矿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2日被邯郸市公安局峰峰矿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峰峰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9年12月10日、2019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7日补查重报;2020年3月1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期间,被告人裴某某、雷某某、李某甲利用或者冒充新闻工作者的身份,以拍摄照片或视频进行网上曝光为威胁手段,多次向企业或个人敲诈勒索,犯罪行为主要集中在邯郸市区及永年、广平、魏县、大名、曲周等下辖区县。裴某某、雷某某、李某甲三名被告人在一定区域和行业内多次实施敲诈勒索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和企业,扰乱了当地正常的社会生产、生活秩序,造成恶劣影响,依法应当认定为恶势力。

经依法审查查明的事实及认定的证据如下:

1、2019年1月15日,被告人裴某某与雷某某开车行驶至邯郸市大名县**乡政府附近,发现一处存放沙子的地方存在未覆盖有扬尘污染的问题,雷某某用手机拍摄了照片,后二人找到**乡环保所长曹某某,雷某某自称消费日报网生态中国频道的工作人员,以将该问题进行网上曝光相威胁索要钱财。为避免被曝光,曹某某给了二人500元现金解决此事。裴某某、雷某某各分得赃款2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书证:雷某某手机中存储的大名县**乡沙场的照片截图

(2)被害人陈述:曹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裴某某、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曹某某对裴某某的辨认笔录

2、2019年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裴某某与雷某某开车行驶至邯郸市大名县**乡**村郑某某砂石厂,二人用手机拍摄了该砂石厂未覆盖的图片,并将该问题反映到大名县**局和**乡政府。裴某某和雷某某自称是消费日报网生态中国频道的工作人员,以上网曝光相威胁,给当地政府和砂石厂施加压力。为避免造成不良影响,郑某某委托当地乡政府工作人员刘某某转交给裴某某、雷某某现金1000元解决此事。裴某某和雷某某各分得赃款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证人证言:刘某某的证言

(2)被害人陈述:郑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裴某某、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2019年3月7日,被告人裴某某、雷某某到开车行驶至邯郸市大名县**镇**村南,发现路边的**建材公司存在原料覆盖不到位的问题,后二人到该厂反映问题,雷某某自称消费日报网生态中国频道的工作人员,以将该问题进行曝光相威胁索要钱财,**建材公司迫于压力,给了二人500元现金解决此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书证:王某某提供的微信 “环保灰沙砖”群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和雷某某消费时报网工作证照片

(2)被害人陈述: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裴某某、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2019年3月7日,被告人裴某某、雷某某开车行驶至邯郸市广平县**镇南**村,发现附近一个水泥管厂存在原料未覆盖的问题。雷某某用手机拍摄了照片和视频,并以消费日报网工作人员的身份,将问题通过电话举报到广平县环保所。后该水泥管厂会计梁某某与二人见面,裴某某、雷某某以将问题上网曝光相威胁索要钱财。为避免造成不良影响,梁某某给了裴某某、雷某某1000元现金解决此事。裴某某、雷某某各分得赃款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书证:梁某某提供的雷某某消费时报网工作证照片;

(2)被害人陈述:梁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裴某某、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梁某某对雷某某的辨认笔录。

5、2019年4月12日,被告人裴某某与雷某某、李某甲开车行驶至邯郸市丛台区**镇政府附近,看到**镇政府斜对面华**小区正在建设施工,雷某某用手机拍摄了该小区的照片,并以消费日报网生态中国频道工作人员的名义,要求查看小区建设施工手续,**小区未能拿出建设施工的相关手续,雷某某以上网曝光为威胁索要钱财。迫于压力,**花园项目部负责人李某乙给了雷某某三人1500元现金。裴某某、雷某某各分得赃款700元,李某甲分得赃款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书证:雷某某手机中存储的邯郸市丛台区**镇**小区施工照片截图;

(2)被害人陈述:李某乙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裴某某、雷某某、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李某乙对裴某某的辨认笔录。

6、2019年4月15日,被告人裴某某、雷某某、李某甲开车行驶至邯郸市广平县**镇**村至**小区,雷某某用手机拍摄了该小区的建设施工照片,后三人以消费日报网生态中国频道的工作人员的名义,要求查看**小区的建设施工手续,并以新闻监督为由,不断提出各种问题,给广平县**局和**村施加压力。迫于压力,广平县**局郝某某和**村主任张某甲请裴某某、雷某某、李某甲吃饭,吃饭途中张某甲给了裴某某三人3000元现金处理此事。裴某某和雷某某各分得赃款1300元,李某甲分得赃款300元,三人驾驶的汽车加油花费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书证:雷某某及李某甲手机中存储的至**小区施工照片截图、裴某某农村青年杂志社通讯员证照片、农村青年杂志社关于裴某某个人情况的说明、雷某某消费报网生态中国频道工作证照片及消费日报网生态中国频道网上声明截图

(2)证人证言:郝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张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裴某某、雷某某、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张某甲对雷某某的辨认笔录、郝某某对裴某某、雷某某、李某甲的辨认笔录。

7、2019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裴某某、雷某某、李某甲开车行驶至邯郸市魏县**乡政府北侧200米的魏县**加油点,裴某某提前在其微信群得知该加油站无相关手续,三人给车加油时拍摄了视频和照片,并到当地乡政府反映问题,雷某某自称消费日报网生态中国频道的记者,要对该加油站存在的问题上网曝光。为避免被曝光,加油站老板张某乙被迫给了裴某某等人2000元现金解决此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证人证言:张某丙的证言

(2)被害人陈述:张某乙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裴某某、雷某某、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张艳磊对裴某某、雷某某、李某甲的辨认笔录,张某丙对雷某某的辨认笔录。

8、2019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裴某某、雷某某开车行驶至邯郸市大名县**镇政府附近一个河堤时,发现有人在河堤旁边焚烧垃圾,二人用手机拍摄了焚烧垃圾的视频和照片,后以消费日报网生态中国频道工作人员的名义将该问题反映到当地镇政府,并以上网曝光相威胁。为避免造成不良影响,大名县**镇政府干部靖某某给了裴某某、雷某某500元现金解决此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证人证言:李某甲的证言

(2)被害人陈述:靖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裴某某、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9、2019年5月9日,被告人裴某某、雷某某、李某甲开车行驶至邯郸市丛台区**村**小区,雷某某用手机拍摄了该小区建设的图片,后三人来到**镇政府,雷某某出示了消费日报网生态中国频道的工作证件,以媒体监督为由,要求查看**小区建设施工手续,该小区所属管辖的村支书张某丁为避免记者上网曝光造成负面影响,给了裴某某、雷某某等三人2000元现金解决此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书证:雷某某手机中存储的丛台区**村**小区的照片截图;

(2)证人证言:毛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张某丁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裴某某、雷某某、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10、2019年5月12日,被告人裴某某与李某甲开车行驶至邯郸市魏县**镇**集团混凝土厂,发现**集团厂子里的石料未进行覆盖,裴某某用手机拍摄了视频和照片,后农村青年杂志社工作人员身份将问题反映至**镇 环保所副所长陈某某,并以上网曝光相威胁索要钱财。为避免造成不良影响,**集团老板韩某某给了陈某某1500元现金委托陈某某处理此事,后陈连某某裴某某微信转账1500元解决此事。裴某某分得赃款1400元,李某甲分得赃款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书证:裴某某手机中存储的**集团的照片截图、裴某某从陈某某处微信收款记录截图、陈某某与裴某某微信聊天记录及向裴某某微信转账记录截图、陈某某提供的裴某某农村青年杂志社通讯员证照片;

(2)证人证言: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陈述:韩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裴某某、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陈某某对裴某某的辨认笔录。

11、2019年5月13日,被告人裴某某与雷某某、李某甲开车行驶至邯郸市永年区**乡的乡间河道处,发现**乡存在违规焚烧垃圾的情况,裴某某与雷爱斌用手机拍摄了相关照片。后三人来到**镇政府,雷某某向工作人员出示消费日报网生态中国频道的工作证,并以媒体监督为由向该乡书记杨**施加压力。为避免被曝光,杨**向裴某某微信转账1500元解决此事。裴某某、雷某某各分得赃款700元,李某甲分得赃款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书证:裴某某手机中存储的**焚烧垃圾的照片截图、杨**的微信账号信息截图、裴某某的微信帐号信息截图、裴某某与杨**的短信记录截图、微信聊天记录及杨**向裴某某微信转账记录截图

(2)被害人陈述:杨**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裴某某、雷某某、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裴某某对李某甲、雷某某的辨认笔录。

12、2019年5月16日,被告人裴某某、雷某某、李某甲开车行驶至邯郸市永年区**镇**村附近,发现一处在建的新民居,裴某某、雷某某用手机拍摄了该小区的照片,后二人来到**镇政府,雷某某出示了自己的消费日报网生态中国频道的证件,以媒体监督为由,要求查看小区的建设手续,并以上网曝光相威胁索要钱财。为避免被曝光,小区负责人张某戊给了三人2000元现金解决此事。裴某某和雷某某各分得赃款900元,李某甲分得赃款100元,三人驾驶的车辆加油花费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书证:雷某某的微信帐号信息截图、裴某某与雷某某手机中存储的永年区**镇**社区工地的照片截图;

(2)被害人陈述:张某戊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裴某某、雷某某、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13、2019年5月16日,被告人裴某某、雷某某、李某甲开车行驶至邯郸市永年区**镇,发现一个模具厂存在污染问题,后雷某某自称消费日报网生态中国频道的工作人员将该问题举报到永年区**镇环保所,并以曝光相威胁索要钱财。为避免被曝光,工厂负责人候某甲委托永年区**镇环保所所长侯某乙处理此事,并给了侯某乙2000元现金,侯某乙将2000元现金转交给了雷某某三人,事情解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证人证言:候某乙的证言

(2)被害人陈述:候某甲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裴某某、雷某某、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候某乙对雷某某的辨认笔录。

14、2019年5月20日,被告人裴某某、李某甲开车行驶至邯郸市魏县**镇**村,发现**村一处在建小区,裴某某用手机拍摄了照片,后二人与**镇包村干部张某己以及**村主任刘某某见面,裴某某出示了其农村青年杂志社的证件,并以媒体监督为由,要求查看该小区的建设施工手续,并以小区违规建设相威胁索要钱财。为避免造成不良影响,张某己和刘某某请裴某某和李某甲吃饭,并给了裴某某2000元现金解决此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书证:裴某某手机中存储的魏县**村占地的照片截图;

(2)证人证言:张某己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裴某某、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刘某某对裴某某的辨认笔录、张某己对裴某某和李某甲的辨认笔录。

15、2019年5月23日,被告人裴某某、雷某某、李某甲开车行驶至邯郸市广平县**乡,发现**村西侧**国道东侧地里面有杂草着火的情况,裴某某和雷某某用手机拍摄了着火的照片并经问题反映给该区域的包村干部烟某某,雷某某出示了消费日报网生态中国频道的工作证件,以上网曝光相威胁索要钱财。迫于压力,烟某某向雷某某微信转账1000元解决此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书证:烟某某提供的雷某某的微信帐号信息及其向雷某某微信转账记录截图,雷某某手机中存储的广平县**一处草堆着火的照片截图

(2)被害人陈述:烟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裴某某、雷某某、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16、2019年5月24日,被告人裴某某、雷某某、李某甲开车行驶至邯郸市永年区**乡**村村东南的搅拌站,发现该搅拌站存在污染问题,裴某某、雷某某用手机拍摄了照片,后三人以消费日报网生态中国频道的工作人员的名义来到当地镇政府反映问题,并以上网曝光相威胁索要钱财。为避免造成不良影响,**乡政府干部胡某某给了裴某某等人1000元现金解决此事。裴某某、雷某某各分得赃款400元,李某甲分得赃款100元,三人驾驶的汽车加油花费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书证:裴某某、雷某某手机中存储的永年区**乡**村附近一个搅拌站的照片截图雷某某提供的其与备注为“**胡”的微信帐号信息及二人聊天记录截图;

(2)被害人陈述:胡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裴某某、雷某某、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胡某某对雷某某的辨认笔录。

17、2019年5月25日,被告人裴某某、雷某某、李某甲开车行驶至邯郸市广平县**镇**桥附近,发现一个搅拌站(**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存在扬尘污染问题。后雷某某自称消费日报网生态中国频道的工作人员将该问题反映到广平县环保局,并以上网曝光相威胁索要钱财。为避免造成不良影响,**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老板古某某委托员工杨某某给了雷某某1000元现金解决此事。裴某某、雷某某各分得赃款400元,李某甲分得赃款100元,三人驾驶的汽车加油花费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书证:裴某某手机中存储的广平县****桥附近一个搅拌站的照片截图;

(2)证人证言:杨某某、刘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古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裴某某、雷某某、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杨某某对裴某某、雷某某的辨认笔录。

18、2019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裴某某与雷某某开车行驶至邯郸市曲周县**镇里**村,发现村边一河沟地里有秸秆和杂草堆在冒烟,二人用手机拍摄了照片和视频,后以消费日报网生态中国频道记者之名,将该情况反映到**镇镇政府,并以上网曝光相威胁索要钱财。迫于压力,**镇政府办公室主任陈某某给了裴某某、雷某某700元现金解决此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书证:陈某某提供的裴某某的微信帐号信息截图;

(2)被害人陈述:陈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裴某某、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陈某某对裴某某、雷某某的辨认笔录

19、2019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裴某某、雷某某、李某甲开车行驶至邯郸市魏县**镇镇政府东侧农机加油点,裴某某和雷爱斌用手机拍摄了加油点的照片,后以该加油点违法经营为由,以消费日报网生态中国频道工作人员的身份向当地镇政府举报此事,并以上网曝光相威胁索要钱财。迫于压力,魏县**镇农机加油点给了雷某某三人1000元现金解决此事。裴某某、雷某某各分得赃款400元,李某甲分得赃款100元,三人驾驶的汽车加油花费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书证:裴某某、雷某某手机中存储的魏县**镇农机加油的照片截图

(2)证人证言:李某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李某丁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裴某某、雷某某、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李某丙对裴某某和雷某某的辨认笔录。

20、2019年6月11日,被告人裴某某、雷某某、李某甲开车行驶到邯郸市魏县**乡**新村在建小区,发现该小区存在安全隐患问题,裴某某和李某甲用手机拍摄了该小区的照片,后以消费日报网生态中国频道工作人员的身份向**乡政府反映问题,并以曝光相威胁索要钱财。迫于压力,小区负责人张某庚给了雷爱斌1000元现金解决此事。雷某某和裴某某各分得赃款400元,李某甲分得赃款100元,三人驾驶的汽车加油花费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书证:裴某某、李某甲手机中存储的魏县**乡一个在建小区的照片截图;

(2)证人证言:张某辛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张某庚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裴某某、雷某某、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张某庚对裴某某和雷某某的辨认笔录。

其他证据:

1.邯郸市公安局指定管辖决定书;

2.裴某某户籍证明及社会调查;

3.裴某某到案证明;

4.雷某某户籍证明及社会调查;

5.雷某某到案证明;

6.李某甲户籍证明及社会调查;

7. 李某甲到案证明;

8.苹果手机二部,华为手机一部,裴某某的农村青年杂志社通讯员证,雷某某的消费日报工作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裴某某、雷某某、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裴某某、雷某某、李某甲以上网曝光相威胁向多家企业或个人进行敲诈勒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裴某某、雷某某、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莫建文

(院印)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裴某某、雷某某现被羁押于河北省邯郸市涉县看守所;被告人李某甲现被羁押于河北省邯郸市广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3.随案移交手机三部,新闻工作证二个;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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