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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峰检刑诉[2019]68号韩某某、焦某某等贩卖毒品案)_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峰检刑诉〔2019〕68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06198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住邯郸市峰峰矿区**镇**路***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邯郸市公安局峰峰矿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月11日被刑事拘留,经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2月1日被邯郸市公安局峰峰矿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焦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061977********,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住址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镇*****条*排*号。因犯故意伤害罪,2002年5月20日被峰峰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2010年8月30日被峰峰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邯郸市公安局峰峰矿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月16日被刑事拘留,经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2月1日被邯郸市公安局峰峰矿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11987********,汉族,高中文化,群众,邯郸市**医院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住址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县**镇**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邯郸市公安局峰峰矿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月12日被刑事拘留,经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2月1日被邯郸市公安局峰峰矿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峰峰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焦某某、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告人焦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韩某某(微信号:Hw66****,昵称:若彤,专门用于收取交易毒品资金及告知焦某某毒品藏匿位置;还有一个微信号:wxid_dq79jruowj****,昵称:旺仔,主要用于平时生活工作,也用于与焦某某商量毒品买卖的事情)、被告人焦某某(微信号:jdz0****,昵称:想念不会偷懒)于2019年1月2日晚上从邯郸市峰峰矿区一同开车前往邯郸学院门口找被告人李某某购买冰毒。韩某某出资16500元,焦某某出面与李某某进行买卖冰毒的钱货交易,韩某某与焦某某以550元/克的价格从李某某处购买冰毒30克。因实际重量不足30克,李某某又补给焦某某2小袋冰毒(1小袋为1克),被告人韩某某供述称其实际收到冰毒净重量为26.97克。后被告人韩某某与焦某某回到峰峰矿区一起贩卖冰毒。焦某某负责联系买家,然后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将贩卖冰毒的钱转给韩某某,韩某某将冰毒藏匿在某处,收到焦某某的微信转账后,将冰毒藏匿地点通过微信告知焦某某,然后焦某某到指定地点去取。冰毒买卖过程中韩某某将每份实际重量为0.5克的冰毒充当1克进行贩卖。

2019年1月3日,被告人韩某某通过焦某某以700元的价格将0.5克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杨某某,焦某某分得100元;2019年1月3日被告人韩某某通过焦某某以700元的价格将0.5克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霍某某,同日又将0.5克冰毒以700元的价格贩卖给霍某某;2019年1月3日,被告人韩某某通过焦某某以700元的价格将0.5克冰毒贩卖给焦某某微信好友(微信号shentao****),焦某某分得100元;2019年1月4日,焦某某以1200元的价格从韩某某处购买冰毒1克,其中焦某某自己吸食了0.5克,另0.5克以800元的价格卖给微信昵称为“鑫森”的朋友;2019年1月4日,焦某某以600元的价格从韩某某处购买冰毒0.5克,后以400元的价格将其中一半卖给吸毒人员杨某某;2019年1月5日,焦某某以600元的价格从韩某某处购买冰毒0.5克,后以300元的价格将其中一半卖给微信好友“医生哥”;2019年1月5日,韩某某通过焦某某以700元的价格将0.5克冰毒贩卖给杨某某;2019年1月6日,韩某某通过焦某某以1200元的价格将1克冰毒贩卖给“刚子”;2019年1月7日,韩某某通过焦某某将0.5克冰毒以700元的价格贩卖给微信好友“沉默是金”;2019年1月7日,韩某某通过焦某某以700元的价格将冰毒贩卖给微信昵称为“单眼皮”的人,焦某某分得100元;2019年1月7日,焦某某以1400元的价格从韩某某处韩某某购买冰毒1克,将其贩卖给武安的一名男子,焦某某分得200元;2019年1月7日,韩某某通过焦某某以750元的价格将0.5克冰毒贩卖给微信昵称为“亮”的男子,焦某某分得150元;2019年1月8日,韩某某通过焦某某以700元的价格将0.5克冰毒贩卖给杨某某,焦某某分得100元;2019年1月9日,韩某某通过焦某某以700元的价格将0.5克冰毒贩卖给霍某某,焦某某分得100元;2019年1月9日,韩某某通过焦某某以1400元的价格将1克冰毒贩卖给武安一个吸毒者,通过扫码支付焦某某分得200元;2019年1月10日,韩某某通过焦某某以700元的价格将0.5克冰毒贩卖给微信昵称为“西伯利亚狼”的人,焦某某分得100元;2019年1月10日焦某某以500元价格从韩某某处购买冰毒0.5克,焦某某拿到毒品后还未付款,韩某某就被抓获。2019年1月3日至2019年1月10日被告人韩某某与焦某某共贩卖冰毒11克。韩某某被抓获时从其身上及原办公宿舍查获冰毒净重20.71克。

2019年1月6日,被告人李某某通过微信收取焦某某1700元,将3.11克冰毒贩卖给焦某某,焦某某以1800元的价格将该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苗某某。

经邯郸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韩某某处查获的三类疑似冰毒物品,均检出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分别为26.24、78.67、13.67。从李某某住处查获的可疑塑料袋内附着不明晶体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从被告人韩某某、焦某某、李某某处扣押的冰毒三份共六袋,电子秤一台、烟盒二个、可密封小塑料袋二十七个、三星智能手机一部、OPPO智能手机二部;

2.书证:搜查证及搜查笔录、毒品称重笔录、微信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截图、关于甲基苯丙胺检测的现场检测报告书及行政处罚、强制隔离戒毒材料、邯郸市公安局峰峰矿区分局治安管理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冰毒贩卖清单、到案证明、户籍证明和社会调查等;

3.证人证言:证人苗某某、杨某某、霍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韩某某、焦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邯郸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报告、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被告人韩某某、焦某某、李某某关于冰毒买卖地点、藏匿地点等的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韩某某被抓获的现场视频、搜查韩某某宿舍的视频、对从韩某某处查获的毒品进行称重的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焦某某从被告人李某某处购买冰毒,并向多人贩卖,三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莫建文

2019年8月15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焦某某、李某某现被羁押于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本案涉及的两部手机已随案移送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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