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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岳某盗窃案)_黑龙江省望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望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望检一部刑诉〔2019〕52号

被告人岳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221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望某某,住望某某**镇**村,2018年1月22日因盗窃被望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宣告缓刑6个月;2018年8月24日,因盗窃被望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2019年1月3日被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望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10日被望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望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20日被望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黑龙江省望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岳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8月21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2日、2019年12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9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岳某与其网友李某甲、李某甲的妹妹李某乙、李某丙等人来到望某某南六道街天然海鲜饭店吃饭,李某乙、李某丙因有事出去,岳某趁李某甲喝醉去卫生间时将李某甲脖子上戴的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6,399.25元)拽走,并将黄金项链抵押给青冈县一家寄卖行,抵押所得4000元钱财被其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望某某人民法院判决书、户籍证明等;

2.证人李某乙、李某丙、张某某、范某某、李某丁、杜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岳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查、辨认笔录。

被告人岳某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岳某系累犯,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望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海燕

2019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岳某现羁押于望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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