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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岳雪某、王某某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金检公诉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岳雪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722198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四川省南江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江县**乡**村**社,现住址:成都市青羊区**路**号**栋**单元**号。2019年3月21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4日本院以其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8231989********,汉族,大专文化,无业,四川省资阳市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镇**村**组**号,现住址:成都市锦江区**路**号**室。2019年3月21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4日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9211978********,汉族,大专文化,无业,四川省成都市人,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青羊区**路**号**栋**单元**楼**号,现住址:成都市青羊区**街**号**期**栋**单元**号。2019年8月7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岳雪某、王某某、胡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经退回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补充侦查二次,该局于2020年2月4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经批准,依法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四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年6月19日注册成立,以成都市金牛区**栋**号、金牛区**街**号**作为营业场所,自成立起至案发,除对外吸收资金外,未开展过其他业务。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系罗某某、总裁系吴某某,副总裁系朱某某,总经理系张某某(上述四名公司高管均另案处理)。

2016年6月至2017年7月期间,**公司在全国多地发展设立分公司和运营中心,在未经依法批准的情况下,**公司及其分公司、运营中心通过举办推介会、微信宣传、口口相传等方式宣传名下投资项目,依托浩沅云商网络平台,以高额返利形式吸收不特定社会公众的存款。投资项目:一是消费全返、合伙人模式:消费全返模式,即向投资人返还购买商品的等值积分,积分每天返还2‰共计500天返完,返还的积分可提现。合伙人模式,即投资1500元或其倍数,每1500元得1万积分,积分返还和提现规则一致。二是980会员模式:投资人缴纳980元成为980会员后,推荐他人入会获得两个层级的提成,推荐的980会员消费可以获得三个层级的提成。三是原始股模式:**公司于2016年10月18日挂牌后,即对外出售股权,宣称上市后可获利。推荐他人购买享有10%提成。四是封坛酒模式:封坛酒每坛1.5万元、2万元,每购买一坛得10万积分,返还和提现规则一致,但投资人需将积分对接到第三方平台才能交易提现。推荐他人购买享有10%提成。

被告人岳雪某于2016年6月底至2017年1月31日期间,任招商负责人,主要负责宣讲上述四个投资项目的具体经营模式,并领取高额提成。被告人王某某于2016年9月底至2017年5月期间,任技术负责人,主要负责带领技术团队开发维护浩沅云商网络平台,并根据**公司的经营模式开发网站新功能。被告人胡某某于2016年6月至2017年3月1日其间,任财务负责人,主要负责向投资人转款,对外付款等事宜,并领取高额提成。2019年3月21日,岳雪某、王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岳雪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2019年5月5日,胡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经鉴定,鼎盛浩沅公司共计吸收资金9.1亿余元,其中岳雪某参与吸收金额2.74亿余元,王某某参与吸收金额8.89亿余元,胡某某参与吸收金额3.93亿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雪某、王某某、胡某某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岳雪某、王某某、胡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岳雪某、胡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李 聪

2020年3月19日

      书记员  欧静文

附:

1.被告人岳雪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胡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贰拾贰册,光盘叁张,提讯证壹张,换押证壹张;

3.扣押情况详见扣押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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