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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岳某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_天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天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刑诉〔2019〕77号

被告人岳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101198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地:雅安市雨城区**路**号,住雅安市雨城区**街**号**栋**单元**楼**号。2019年1月14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侦查终结,因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该案由天某某人民法院审判,雨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岳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

1、2017年7月至2018年2月,被告人岳某多次容留吸毒人员李某甲在其租住的雨城区**街**号**单元**楼**号房屋内吸食毒品冰毒。2017年10月份李某甲过生日期间,岳某容留李某甲、刘某某在其租住房屋内吸食毒品冰毒。

2、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被告人岳某多次容留吸毒人员曾某某在其租住的雨城区**街**号**单元**楼**号房屋内吸食毒品冰毒。

3、2018年9 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岳某与吸毒人员刘某某、李某乙、岳某某一起吃饭结束后,来到雅安市雨城区**街** 号** 单元** 楼** 号岳某的租住房屋内吸食毒品,随后吸毒人员王某某、穆某某也来到此处与以上人员一起吸食毒品。

4、2018年10 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岳某与刘某某、李某乙、岳某某等人在斗胆村吃酸汤鸡饭后,容留以上人员在其雅安市雨城区**街** 号** 单元** 楼** 号的租住房屋内吸食毒品。

二、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

2018年上半年的一天晚上,曾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岳某购买毒品后,即来到雅安市雨城区**街** 号** 单元** 楼** 号岳某的租住房屋内,支付100元现金购买了毒品麻古一颗。

2019年1月14日中午14时许,被告人岳某在雅安市雨城区**街**号**单元**楼**号被抓获,公安民警当场扣押少量吸毒工具和两小袋疑似冰毒、三小袋疑似麻古。经称量、鉴定,被扣押20194005-1(0.1克)和20194005-2(0.17克)检材中检出甲基苯丙胺;20194005-3(0.29克)和20194005-5(0.1克)检材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合计0.66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吸毒工具、冰毒、麻古;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说明、检查笔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住房租赁合同等;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岳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

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向他人贩卖毒品麻古1颗、甲基苯丙胺0.66克及多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岳某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二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岳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岳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甘朝松

2019年10月14

附:

1.被告人岳某现羁押于雅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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