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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岳某某盗窃)_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城检一部刑诉〔2020〕366号

被告人岳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02196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号,现住址德州市运河经济开发区**庄**号楼**单元**号(自报),无业。因盗窃于1996年10月14日被德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二年;因盗窃于1999年4月24日被德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29日被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4日被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10日被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13日被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于2019年11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9月1日被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0年9月4日变更为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4日被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9月14日由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

本案由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岳某某在德城区向阳温泉小区南门附近的顺通轮胎大全门市店前盗窃被害人李某某蓝色顾家牌电动三轮车一辆。经鉴定,该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2500元。

2.2020年的8月19日凌晨2点30分许,被告人岳某某在德城区**路中通快递门前盗窃被害人程某某绿色宏迪牌电动三轮车一辆。经鉴定,该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3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2.被害人李某某、程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价格评估报告书等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以上证据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岳某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岳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岳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吉凤

检察官助理:杨晓敏

2020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岳某某现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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