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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岳某诈骗一案)_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太检二部刑诉〔2020〕155号 

被告人岳某,男,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72********,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住上蔡县********号。因犯金融凭证诈骗罪于2003年10月14日被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5万元。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6月12日被太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太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7日被太康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太康县公安局调查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岳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4日至2019年12月2日,被告人岳某冒充军警人员以购买商品的名义电信诈骗湖南省邵阳市居民被害人费某19000元、江苏省连云港居民被害人谷某15000元、江苏省南通市居民被害人张某24000元。

被告人岳某于2020年6月11日被太康县公安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张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岳某的供述和辩解;

4.扣押物品清单、提取笔录;

5.视频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岳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岳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军伟

(院印)

2020年9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在太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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