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检一部刑诉〔2021〕Z16号
被告人岳某甲,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301962********,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住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镇**村**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8月3日被沧州海警局黄骅第一工作站取保候审。
本案由沧州海警局黄骅第一工作站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岳某甲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0日6时50分,中国海警32501艇在黄骅海域进行检查时,发现被告人岳某甲驾驶冀黄渔*****号渔船,带领船员岳某乙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网具进行非法捕捞作业,捕捞渔获物皮皮虾及螃蟹共计23公斤左右。被查获后,冀黄渔*****号渔船捕捞的渔获物均为鲜活状态,为避免渔获物死亡,保护海洋渔业资源,沧州海警局黄骅第一工作站在现场勘查对渔获物进行称重后,将其放生大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网具认定书、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关于休渔制度的通告、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户籍信息;2.证人岳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岳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岳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甲非法捕捞水产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岳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闫文成
张德锋
2021年1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岳某甲现住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镇**村**号;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4.《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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