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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岳某甲遗弃案)_富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富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富检一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岳某甲,男性,196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81964********,汉族,文化,云南省富宁县,住富宁县*****村民委**小组,因涉嫌遗弃罪,2019年12月18日被富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1日被云南省富宁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富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岳某甲涉嫌遗弃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害人王某某于2017年6月起与儿子岳某甲和儿媳胡某某在富宁县**镇***村民委**小组共同生活,期间被告人岳某甲断续外出务工。自2018年年底起,胡某某经常以各种理由辱骂、驱逐王某某,并不给其饭食。2019年7月,被告人岳某甲从广东返回家中治病,胡某某变本加厉虐待王某某,王某某不堪忍受,独自到村内废弃牛圈居住,期间以生食南瓜、玉米、芋头等农作物生存。被告人岳某甲明知王某某居住的废弃牛圈内无任何保暖物品和基本生活物资的情况下,不仅不给王某某送基本的生活物资,还与胡某某扬言“谁都不准给王某某饭吃,谁给吃饭谁拿去养。”2019年8月后被告人岳某甲再次外出务工,但其仍明知并放任胡某某将王某某赶出家门的行为,且长期对王某某不予照顾、不对其提供生活来源。镇、村两级工作人员多次到胡某某家中劝阻,对胡某某批评教育,但工作人员走后胡某某依旧虐待王某某。2019年11月01日,王某某被村民高某某发现趴倒在地中,并通知政府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到场后通知胡某某将其送医救治,胡某某不予理会,后工作人员通知120到场进行救治。2019年11月03日,在工作人员多次督促之下,胡某某儿子岳某乙将王某某接回家中,次日(11月04日)王某某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甲在明知妻子胡某某将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母亲王某某赶出家门后长期对其不予照顾,且不对王某某提供基本生活来源,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二百六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遗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富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廖雪君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岳某甲现羁押于富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证据目录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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