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1844号
被告人岳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33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忠县**镇**村**号,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岳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33199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忠县**镇**村**号,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成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33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忠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31983********,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蓬安县**乡**村**,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6日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33200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忠县**镇**村**号,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1月16日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汪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33200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忠县**镇**村**号,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6日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岳某甲、岳某乙、成某某、唐某某、杨某某、汪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5日晚,被告人岳某甲的前女友张某某致电其称张某某的现男友约其见面,岳某甲拒绝。随后,岳某甲从他人处得知张某某的现男友要找其麻烦,便致电被告人岳某乙、被告人成某某称有人要来打他,让二人叫宿舍的人一起前往。2019年11月5日23点左右,岳某甲带着岳某乙、成某某、汪某某、杨某某、唐某某到宝安区新桥街道**村**工业区见到张某某的现男友(另案处理)、被害人何某甲及一男子(另案处理)等人。见面后,张某某现男友一方对岳某甲进行殴打并把其推到地,岳某甲、岳某乙、成某某、唐某某、杨某某、汪某某见状上前反击,双方互相殴打。之后,何某甲被打伤坐在地上称腿疼,张某某现男友等人则开车离开现场,岳某甲上前追赶未果,遂扇了何某甲两耳光后与其余被告人离开现场。随后被害人报警。2019年12月9日,公安机关抓获唐某某,唐某某交待与其一起打架的岳某乙、成某某、汪某某、杨某某在**科技园**机械厂上班。2019年12月10日,公安机关在该厂车间抓获岳某乙、成某某、汪某某、杨某某。2019年12月13日,岳某甲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经鉴定,何某甲右髌骨粉碎性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侦查实验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岳某甲、岳某乙、成某某、唐某某、杨某某、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甲、岳某乙、成某某、唐某某、杨某某、汪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导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岳某甲、岳某乙、成某某、唐某某、杨某某、汪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岳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被告人岳某甲、岳某乙、成某某、唐某某、杨某某、汪某某自愿认罪,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岳某甲十个月有期徒刑,建议判处被告人岳某乙八个月有期徒刑,建议判处被告人成某某、唐某某、杨某某、汪某某七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丽燕
检察官助理:何丹丹
(院印)
2020年6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岳某甲、岳某乙、成某某、唐某某、杨某某、汪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6份。
4.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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