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洮市检一部刑诉〔2020〕320号
被告人岳某甲,男,194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81194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吉林省洮南市人,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洮南市,住吉林省洮南市**乡**村**屯,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24日被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8日被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岳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份至年4月份期间, 被告人岳某甲伙同岳某乙(无刑事责任能力)驾驶自家一辆捷达轿车(吉G*****)先后到洮南市**乡**村**屯李某某家、魏某某家、**村**屯于某某家、刘某某家,**乡**村郑某某家多次盗窃玉米棒,回家后 将盗来的玉米棒脱粒卖给**乡**村杨某某、孙某某。其得赃款共计人民币达3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杨某某、孙某某、徐某某、许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于某某、刘某某、郑某某、魏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岳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岳某甲年满七十八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具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被告人岳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忠明
检察官助理:崔宇
2020年10月2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岳某甲现监视居住;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的名单;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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