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章某检一部刑诉〔2020〕177号
被告人岳某甲,乳名岳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811986********,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济南市章某区**街道**村**街**号,现经营**汽修厂,现住于济南市章某区**街道**公寓**汽修厂。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岳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6日22时50分许,被告人岳某甲酒后在章某区明水街道办事处**公园与正在公园执勤的保安被害人黄某某,因琐事发生冲突。被告人岳某甲用手抓住黄某某手拉扯和撕扯,致其右肩部受伤。经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鉴定,被害人黄某某右肩部损伤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岳某甲酒后驾驶车辆离开现场,被民警查获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和危险驾驶的犯罪事实(已判决)。在本案刑事立案后经公安机关传唤主动到案。
另查明,被告人岳某甲已赔偿被害人黄某某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鉴定意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岳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情节、认罪认罚法定从宽情节、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酌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岳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晴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岳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处(1327541****)。
2.案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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