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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岳某甲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广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某某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广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19〕39号 

  被告人岳某甲,男,1977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4311977********,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鸡泽县,住******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广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1219被本院取保侯审

本案由广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岳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1日01时20分许,被告人岳某甲驾驶解放牌重型货车与崔某某驾驶的欧曼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造成乘车人岳某乙(岳某甲之子)当场死亡。经广某某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岳某甲应负本起事故主要责任,崔某某负次要责任,岳某乙无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岳某甲被交警带至交警大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肇事货车一辆;2、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3、证人证言:崔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岳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岳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岳某甲认罪认罚,综合量刑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视庭审及社区矫正情况,可以宣告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娜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岳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卷宗材料2册。

3.起诉书8份、《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简易程序告知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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