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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岳某甲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开检诉刑诉〔2020〕183号

    

被告人岳某甲,曾用名岳某乙,女,199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94********,汉族,本科,淮安市清江浦区**卫生服务中心**,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小区**栋**室,户籍地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路**花园**栋**室。被告人岳某甲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 2020年4月10日被淮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岳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告知被告人岳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岳某甲,听取了值班律师徐雷、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日7时39分,被告人岳某甲驾驶苏H*****号小型轿车,沿洪福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南昌路与洪福路交叉路口处右转弯时,与沿南昌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该处被害人戴某某驾驶的电动二轮车发生碰撞,致被害人戴某某死亡。经淮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事故认定,被告人岳某甲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岳某甲主动报警,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岳某甲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岳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八二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江苏淮工车辆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淮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等笔录;

6.淮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提供的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岳某甲在案发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岳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尹红丽

检察官助理:陈秋阳

 2020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岳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方式:1386156****)。

2.全部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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