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公诉刑诉〔2020〕276号
被告人岳某甲,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12221979********,汉族,文盲,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兰西县**镇**村**屯,现住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街道**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岳某乙,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21977********,汉族,文盲,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乡**村**庄**号**户,现住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街道**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岳某甲、岳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4日凌晨,被告人岳某甲、岳某乙伙同钱某某(已判刑)到福州市长乐区航城街道中发首府房地产工地旁人行道上,盗走被害人鲁某某堆放在此处的白色彩钢瓦。经鉴定,被盗彩钢瓦价值人民币3192元。案发后,钱某某已退出人民币3192元赔偿被害人鲁某某。
2019年10月22日,被告人岳某甲、岳某乙主动到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首占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送货单、彩钢瓦铁皮样板图、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陈某某、钱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鲁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岳某甲、岳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5.福州市长乐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关于彩钢瓦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被告人岳某甲、岳某乙指认现场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甲、岳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金额达人民币319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岳某甲、岳某乙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岳某甲、岳某乙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对被告人岳某甲、岳某乙均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秋容
检察官助理:王正金
2020年7月20日
附:1.被告人岳某甲、岳某乙现被取保候审于福州市长乐区**街道**村。
2.移送案卷材料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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