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一部刑诉〔2020〕146号
被告人岳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304199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淄博市博山区**镇**村**街**号,个体经营淄博**轻工制品厂。2020年8月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分局看守所。
被告人岳某乙,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304195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淄博市博山区**镇**村**街**号,个体经营淄博**轻工制品厂。2020年8月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分局看守所。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岳某甲、岳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月18时许,在博山区**镇**村岳某乙家仓库西南面,被告人岳某乙与王某甲因邻里纠纷产生争执,被告人岳某乙、被告人岳某甲二人将王某甲头部、面部、颈部打伤,岳某乙用铁棍将王某乙头部打伤,岳某乙用铁棍及木棍将岳某丙头部及肢体打伤,岳某甲用铁棍殴打王某丙头部及身体,并使用铁棍将王某丙的白色鲁******号东风标致牌轿车的前挡风玻璃及右前门玻璃砸碎。经淄博市博山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甲硬膜下血肿伤情属轻伤一级;左侧颧骨骨折轻伤属轻伤二级;头面部挫伤及创口、左眼部及颈部挫伤伤情属轻微伤。岳某丙头部及体表伤情属轻微伤。王某乙头部伤情属轻微伤。王某丙体表伤情属轻微伤。经淄博市博山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白色东风标致牌DC7162LSCM小型轿车一辆(鲁******)于2020年4月4日的损失价格为人民币伍佰壹拾元整(510.00)。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办案说明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岳某甲、岳某乙的讯问笔录;3.被害人陈述:王某甲、王某乙、岳某丙、王某丙的询问笔录;4.鉴定意见:淄博市博山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5.视频资料:记载案发现场经过的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甲、岳某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翟晓
2020年11月10日
附:
1、被告人岳某甲、岳某乙被羁押在淄博市博山区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壹册,共壹佰柒拾捌页。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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