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钢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舞检公诉刑诉〔2019〕158号
被告单位:舞钢市*******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单位地址:舞钢市朱兰**路*段路*侧(产业聚集区内),法定代表人岳某甲。
诉讼代表人岳某乙,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104811976********,舞钢市*******有限公司股东,现住河南省舞钢市朱兰***路**号院**号,联系电话:0375-8137998。
被告单位:舞钢市****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单位地址:舞钢市朱兰**路**路*侧(产业聚集区内),法定代表人岳某丙。
诉讼代表人岳某丙,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101821969********,舞钢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现住河南省新密市**镇**村*头**号付*号,联系电话:18768900322。
被告人岳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101051968********,汉族,专科毕业,舞钢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舞钢市***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舞钢市朱兰**路**号院**号,现住河南省郑州市郑州***家属院*号楼***号。因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8年12月1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民警抓获,于2018年12月17日被舞钢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22日被舞钢市公安局逮捕。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8年3月27日被舞钢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8年9月8日刑满释放。
本案由舞钢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岳某甲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2019年7月6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6月,被告人岳某甲为在河南舞钢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舞钢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贷款,提供虚假财务报表等资料,并虚构舞钢市****有限公司与舞钢市*****有限公司的业务交易,指使他人制作虚假《棉纱购销合同》提供给河南舞钢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9日以舞钢市****有限公司名义在该行骗取300万元贷款,该贷款被岳某甲实际用于偿还借款、以舞钢市******有限公司名义购置棉纱原材料等。该笔贷款于2016年6月19日到期后,河南舞钢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化解上述300万元不良贷款,为舞钢市****有限公司办理了“还旧贷新”的贷款业务,即用该行“过桥资金”偿还了该笔300万元贷款,之后又发放给舞钢市****有限公司300万元贷款,新发放的300万元贷款被直接用于偿还舞钢农商银行“过桥资金”。该笔贷款逾期至今未能归还。
2.2014年11月至12月份期间,被告人岳某甲为在中国银行平顶山分行申请贷款,提供虚假财务报表等资料,并虚构舞钢市****有限公司与舞钢市*****有限公司、福润纺织有限公司、驻马店市经纬服饰有限有限公司、浙江港美服饰有限公等业务交易,以舞钢市****有限公司名义在该行骗取贷款共计300万元,该笔贷款逾期至今未能归还。
3.2015年2月份期间,被告人岳某甲为在中国银行舞钢支行申请贷款,提供虚假财务报表等资料,并虚构舞钢市*****有限公司与舞钢市*****有限公司业务交易,采取向中国银行舞钢支行提供虚假《棉纱购销合同书》等资料的手段,以舞钢市*****有限公司在该行骗取贷款500万元。该笔贷款由平顶山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期限一年,分两笔到期,其中200万元于2016年1月10日到期,300万元于2016年2月10日到期,平顶山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2日为舞钢市*****有限公司代偿本息2000653.33元。2016年2月10日300万元贷款到期后,舞钢市*****有限公司未能及时偿还剩余贷款,该笔贷款进入不良,平顶山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9日为舞钢市*****有限公司代偿本息3181837.1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刘某某、丁某、董某、董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岳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舞钢市*****有限公司、舞钢市****有限公司以及被告人岳某甲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共计1100万元,给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舞钢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霍伟军
丁光银
2019年7月11日
附:
1.被告人岳某甲现羁押于舞钢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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