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部二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岳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784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丘市**镇**村**号,住安丘市**镇**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11月8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1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岳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1月至2019年4月,在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被告人岳某某通过微信销售卷烟,共计价值5449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信息、办案说明、抓获经过等;2、电子数据;3、证人王某某、刘某甲、刘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某未经法律许可,非法经营法律规定专营的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系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亮
2020年10月20日
附:
1.被告人岳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全部案卷证据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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