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二部刑诉〔2020〕179号
被告人岳远国,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赫章县,住贵州省赫章县古基乡古基村湾子组,曾因犯非法经营罪,于2014年11月12日被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现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12月4日被镇雄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镇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岳远国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3曰,被告人岳远国收购烟叶后以每车3000元的价格请罗某某(已判刑)从宣威运输烟叶到镇雄县罗甸村。同年8月11日晚,罗某某接到岳远国装货的电话后遂邀约耿某某(已判刑)到宣威市东屯村装烟叶运输到镇雄,次日凌晨3点左右在镇雄县东高速路收费站出口被当场查获,罗某某所拉的烟叶重量为2809. 4市斤,经镇雄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岳远国所收购的烟叶价格认定金额为陆万捌仟陆佰肆拾捌元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岳远国供述;2、证人王某某、孙某某等人证实;3、质量检验协议书,检验抽样记录;4、价格认定结论。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岳远国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远国无证贩卖烟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岳远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岳远国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雄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岳燕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羁押于镇雄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