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北检二部刑诉〔2021〕4号
被告人岳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21987********,汉族,中专文化,天津**酒店**,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河东区**路**里**号楼**栋**号,居住地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经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侦查终结,后于2021年1月18日由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岳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2日,被告人岳某某在本市河北区林边路林庭公寓附近,以人民币4000元的价格从刘某某处收购龟类动物一只。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龟类动物为胫刺陆龟(又称苏卡达陆龟),被列入CITES公约(2019版)附录Ⅱ。
2020年3月28日,公安机关在本市河东区**路**里**楼**栋**号将被告人岳某某抓获归案,并当场查获其从刘某某处收购的上述胫刺陆龟死体,同时查获龟类动物五只,经鉴定,该五只龟类动物中的三只为塞舌尔巨陆龟、一只为辐纹陆龟、一只为印度星龟,其中赛舌尔巨陆龟被列入CITES公约(2019版)附录Ⅱ,辐纹陆龟、印度星龟被列入CITES公约(2019版)附录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某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岳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长昆
2021年1月25日
附:
1、被告人岳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补充材料14页。
3、《证人名单》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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