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淅检一部刑诉〔2020〕694号
被告人岳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农,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岳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8日18时许,被告人岳某某在淅川县上集镇李山村前边的河里下“三指眼” 网,次日凌晨四时许,被告人岳某某去收网时被淅川县公安局毛堂派出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岳某某共捕获鲫鱼十余斤。经查,被告人岳某某捕鱼区域——淅川县上集镇李山村前边的河沟(灌河贾沟码头上游),该水域为常年禁渔区,使用的“三指眼” 网属于禁用的捕鱼工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发破案经过、淅川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证明等书证;2.被告人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某违反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淅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均峰
助理检察员:徐立倩
2020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岳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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