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刑诉〔2016〕900号
被告人岳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529197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江安县**镇**村**组**号。2015年11月1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岳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6年3月15日退回中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4月15日中山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6年3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11月3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岳某某途经我市**镇**街路段时,被公安人员盘查。公安人员当场从被告人岳某某身上缴获毒品海洛因23.42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持有毒品海洛因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岳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欣欣
2016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岳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3册、光盘1张。
3、涉案物品暂扣于中山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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