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545号
被告人岳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84********,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兰陵县人,现住址:兰陵县卞庄街道**小区**号楼。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岳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5日至2018年5月5日,被告人岳某某负责兰陵县德源矿业有限公司现场开采作业期间,越界开采证外车辋镇宝山窝村南山林地。经鉴定,造成2.1782公顷(合32.673亩)林地大量破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马某某证言;3.鉴定意见;4.现场勘验笔录;被告人供述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土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岳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缓刑两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慧
2020年7月29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兰陵县卞庄街道**小区**号楼。电话号码:1356393****。
2.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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