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检刑一刑诉〔2019〕185号
被告人岳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27197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迁西县,住迁西县**乡**村**号,2019年7月24日因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被襄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6日经我院批准逮捕,2019年8月27日被襄汾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襄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岳某某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岳某某通过郭龙保(已诉)等人介绍,由段志强(已判)提供雷管,在襄汾县南辛店崔村路边,被告人岳某某非法购买雷管五千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某非法买卖爆炸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襄汾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亢俊伟
2019年10月24日
附:
1.被告人岳某某现羁押于临汾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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