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刑二刑诉〔2020〕297号
被告人岳某某,女,197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381197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江苏省新沂市**小区**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新沂市**街道**路**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3月16日被新沂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5日被该局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3月1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新沂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沂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岳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岳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岳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新沂市公安局补查完毕后于2020年5月16日将案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岳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岳某某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在明知是假烟的情况下,通过微信从微信名为“******”(微信号cyxy****)“******”(微信号xy1****)购进香烟用于销售。2019年3月14日,在新沂市**镇**街**大院门西旁被告人岳某某经营的**百货超市内,新沂市烟草专卖局现场检查并登记保存尚未销售香烟39种559.8条。经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烟草产品质量检验站卷烟鉴别检验,其中23种香烟系伪劣卷烟。依据江苏省烟草专卖局出具的江苏省市场卷烟零售指导价格(元/条)的卷烟价格证明,被告人岳某某待销售的假烟金额合计人民币166640元。
被告人岳某某于2019年3月15日被新沂市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扭送至新沂市公安局,被告人岳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新沂市烟草专卖局检查笔录及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江苏省烟草专卖局卷烟价格证明等书证;
2、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烟草产品质量检验站卷烟鉴别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3、被告人岳某某、同案人汤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某在明知是假烟的情况下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进假烟,尚未销售但其金额达到了15万元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岳某某的行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岳某某的行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岳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葛涛
2020年6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岳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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